《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六十五條?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國防動員後,履行國家安全危機控制職責的有關機關有權依照法律或者NPC常務委員會的規定,采取特別措施限制公民和組織的權利,增加其義務。
第六十六條?有關機關為依法處理國家安全危機而采取的控制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如果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應選擇有利於最大限度保護公民和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條?國家完善國家安全危機信息報告和發布機制。
國家安全危機發生後,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準確及時報告,依法向社會統壹發布國家安全危機的發生、發展、管理處置和善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