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勞動者面臨崗位調動時,他們的不願意應該盡早反映出來。對於轉崗壹段時間的說辭,可以訂立合同約定轉崗期限。因約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口頭變更勞動合同已履行壹個月以上,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