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MLM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1.論MLM組織層次和數量的確定。
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與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會員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以發展人數直接或者間接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參與傳銷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MLM組織,單個組織或多個組織的水平達到三級以上的,每個組織發展的人數可以合並計算。
組織者或領導者正式離開原MLM組織後繼續從原MLM組織領取報酬或回扣的,其離開後原MLM組織發展的層級數和人員數,應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在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逐壹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核實的支付款項、支付費用、獎勵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專家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