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虛假宣傳行為不僅需要承擔行政處罰的後果,還需要對消費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2018年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並修訂。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榮譽等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以及第二十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的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壹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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