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認定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壹)下落不明的事實。以防洪水、地震和戰爭。如果妳知道某人在某個地方,即使他很久沒有回來,妳也不能認為他失蹤了。(二)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3)利害關系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法人。(4)失蹤人員必須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這個權利。
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時,應當發布公告,在審查期間查找失蹤人,公告期限為3個月。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保管。提存有爭議的,沒有上述指定的人或者上述指定的人不能提存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提存。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