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將被強制報廢。“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規定,並不意味著連續三年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現行的機動車年檢規定是,未投入運行的新機動車,前六年每兩年檢驗壹次,第六年至15年每年檢驗壹次,15年以後每半年檢驗壹次。按照這個計算標準,壹輛嶄新的私家車,如果連續三次未年檢,也就是連續六年未年檢,就會被強制報廢。對於車齡超過15年的老舊車,連續三個檢測周期(即1.5年)未能取得合格標誌的,強制報廢。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車主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並將報廢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期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