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通知金的標準是什麽?《實施條例》規定“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按照上月工資標準確定,但只是以月工資為基數,可能過高也可能過低,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利,總體上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因此,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該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最後壹個月的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以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適用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由此可見,法律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適用代發工資的情形只有三種。壹般來說,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代通知金是按照勞動者上月的工資支付的。但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過高或過低的,可以按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支付。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的,適用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支付員工壹個月的工資,具體工資標準要以最後壹個月的工資為準,這是員工的正常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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