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隨意利用信用擴張支持戰爭經濟的納粹金融體系合法化,希特勒政府制定了壹系列銀行法規。1933年,新修訂的《銀行法》頒布,規定:取消帝國銀行董事會,帝國銀行行長和董事會成員的任命權轉移給國家元首;賦予帝國銀行執行公開市場政策的權力,但很少使用;帝國銀行可以對“創造就業法案”進行貼現,以便為新政府創造就業提供資金。然而,當這種融資方式被用作戰備資金時,系統就完全失去了公信力,從而導致了通貨膨脹的貨幣供應。當然,納粹政府的上述做法遭到帝國銀行的強烈反對,但也無力阻止。在反對聲中,帝國銀行的獨立性逐漸降低。
1937年2月,帝國銀行新秩序法令頒布,規定帝國銀行董事會由國家元首直接領導,銀行的獨立性被完全剝奪。到1939,董事會終於解散了。1939邊緣,納粹政府頒布帝國銀行法,規定:停止兌換紙幣;由40%黃金和外匯組成的發行準備金,可以全部由匯票、支票、短期國庫券、帝國金融債券和其他類似債券服務;中央銀行向帝國提供的貸款數額最終由“領袖和帝國元首”決定。至此,納粹政府終於完成了中央銀行的法律和經濟國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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