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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作業體檢的法律規定

職業病危害健康檢查《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上崗前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禁忌從事的作業;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其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妥善安置;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職業病危害檔案《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號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職業史、職業危害暴露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診斷和治療等相關個人健康信息。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提供的復印件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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