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有證據證明判決錯誤,判決不生效,可以直接向上壹級法院申訴;
2.有證據證明確有錯誤判決,但判決生效並在生效後六個月內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
3.如果有證據證明確有錯誤判決,但在判決生效六個月後,只能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如何處理誤判的投訴
1、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有關材料,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原案件進行再審;
2.罪犯的申訴也應及時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有新的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認定刑罰數額犯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與案件主要事實依據有矛盾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經審查,發現判決沒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函告移送材料的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如果罪犯的投訴被認為沒有根據,投訴可能會被駁回。上訴期間,原判決不停止執行。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要求抗訴,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