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育紀律規則(試行)
第十條?小學、初中、高中高年級學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學校可以實施下列教育和處罰,並事先告知家長:
(壹)給予不超過壹周的停課或休學,並要求家長在家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院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3)為社會工作者或其他專業人員安排專門的課程或教育場所,提供心理咨詢和行為幹預。
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經多次教育、處罰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對於高中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配合家長和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將其轉入特殊學校進行教育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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