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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育中的懲戒規則審判是怎樣的?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是為落實育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學校和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規則。

中小學教育紀律規則(試行)

第十條?小學、初中、高中高年級學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學校可以實施下列教育和處罰,並事先告知家長:

(壹)給予不超過壹周的停課或休學,並要求家長在家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院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3)為社會工作者或其他專業人員安排專門的課程或教育場所,提供心理咨詢和行為幹預。

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經多次教育、處罰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對於高中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配合家長和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將其轉入特殊學校進行教育矯治。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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