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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有什麽區別?

壹、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有什麽區別?1.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的區別包括:(1)概念不同。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的義務,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2)術語不同。缺陷責任期壹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承包雙方在管理合同中具體約定;(3)保修期不同:保修期是指建築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2.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基礎工程、房屋建築的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飾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二。缺陷責任期的作用是什麽?缺陷責任期的作用包括:1。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2.缺陷責任期是壹個工程保修期,可以包含在履約保函中。此時,履約保函的有效期應相應延長,直至承包商完成所有缺陷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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