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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房屋補償標準

附屬房屋補償標準:

1,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2.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附屬房屋法律責任的界定涉及到附屬房屋在法律範圍內的權利和義務的明確規定。這包括被查封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的法律責任。在法律上,附屬物通常被定義為主房的附屬物,因此其法律責任界定也會受到主房權利義務的影響。法律責任的界定需要考慮各種情況下的權益保護和法律規範,以確保附件相關事務各方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護和處理。

綜上所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同時,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對被征收人的補貼和獎勵辦法。在法律責任的界定上,需要明確界定附屬房屋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護和處理。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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