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人數較多地區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可以在出國前參加其原籍或者居住地的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