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機動車所有人變更機動車品牌、型號的,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機動車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也規定,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保險公司將免除其保險責任。
機動車登記內容的任何變更,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需要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否則,任何違反規定的行為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擅自改裝車輛是指非法改裝車輛,未經國家法律允許和生產廠家同意,對車輛的外觀、動力系統、傳動系統、制動系統進行超出原車設計承載能力和功能的改裝。包括更換關鍵部件。
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架、變速系統、轉向系統、輪胎輪轂、燈具、彩色塗裝、外觀結構,以及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布的數據不壹致的機動車技術數據,均屬於改裝行為。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第壹,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安裝前後防撞裝置;二、貨運機動車配備擋風玻璃、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第三,增加機動車內飾。這三種情況都是允許的。此外,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觀及相關技術數據,都屬於非法改裝。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者車架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