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魏晉南北朝時期北方立法優於南方立法的原因分析。

魏晉南北朝時期北方立法優於南方立法的原因分析。

南朝統治階級崇尚玄學、佛學,輕視禮儀,其重要法典基本遵循晉律。劉崧50多年來沒有建立新的制度;小琪仿照《永明法》制定了《晉律》,但因意見不壹而未能實施。梁武帝命蔡法度、等人根據永明法修改梁法,但實際內容與晉法基本相同,只是名稱有所改變。陳律經陳修改後被批為梁法,實質上仍是金律的延續。可以說南朝對法制的創造並不多。

北魏開創了北朝重視法典化的先河。從太祖拓跋圭到孝文帝修改北魏法律,歷時壹個多世紀。北魏法律由崔浩、高雲等著名法學家修訂,集漢魏晉之法於壹爐,在章法體例、控刑制度等方面均較前代有所發展。東魏以麟趾革革取革,西魏編纂《大同事》,使革、事發展為相對成熟的法律形式,為革、事成為隋唐時期的基本法律形式奠定了基礎。北齊法律完成了中國封建法典由繁到簡的改革過程。它從文體十二條、法定刑五種、重罪十條開始,都為隋唐所借鑒。

通過以上的簡要對比,我們可以看出南北朝時期的法制是“北優於南”的。

  • 上一篇:為什麽醫療事故訴訟打不贏?
  • 下一篇:如果車被包圍,車標被去掉,保險公司會拒賠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