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家水法,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未經批準取水是中國人民和國家水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除家庭生活、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用水外。
國家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這是對水資源的保護,我們每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否則壹旦觸犯法律,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註意保持河流的合理流量、湖泊、水庫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