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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醫療事故訴訟打不贏?

法律分析:《規定》對“舉證責任倒置”的特別確認,使醫療機構在本已被動的醫療風險訴訟中,因承擔主要的、可以說是最困難的舉證責任,而處於更加不利的地位。條例擴大了醫療事故的內涵,增加了醫療機構和醫生的責任。再加上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越來越強,把醫院推向了壹個尷尬的境地。不過,雖然醫療方承擔舉證責任,但相對於缺乏醫學知識的患者,受過專業教育、有臨床經驗的醫生舉證難度要比患者小得多,而且大量證據來自他們非常熟悉的醫學領域。因此,法律平衡對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是公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壹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九十壹條未成年人請求性侵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從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壹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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