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合同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 *行為人沒有授權委托書、超越授權委托書或者授權委托書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對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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