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是當今世界兩大法系,涵蓋了世界上壹些主要國家。大陸法系的代表有德國、法國、中國等。英美法系當然是以英美為代表。
法學家和經濟學家常用的基本法律制度有四種,即英美法系、法國法系、德國法系和北歐法系,其中法國法系、德國法系和北歐法系屬於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為基礎,其他三個(即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
法律制度是西方法理學中的壹個常見概念。壹般認為,所有在內容和形式上具有某種相似性並形成壹種傳統或派別的各國法律都屬於同壹法系。因此,西方法學中所謂的法律體系,主要是根據各國的法律特點和歷史傳統對各國法律進行分類的方法。
西方法學家對法律體系的劃分也很不壹致,但很多法學著作都引用了五大法系:英國法系、大陸法系、中國法系、印度法系、伊斯蘭法系。除了大陸法系和英國法系,其他五大法系基本上都成為了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各國的法律,起源於羅馬法,以《法國民法典》1804為代表,所以大陸法系也叫羅馬法系或民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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