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如下:1。第五十壹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處以罰款;(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批準,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