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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規避征集的法律後果

軍隊是保護國家安全的最重要力量,為了保持軍隊的戰鬥力,增強公民的軍事作戰能力,中國實行了兵役制度,分為義務兵和誌願兵相結合的制度。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逃避征兵的公民,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六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罰款:

(壹)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服兵役或者應征入伍的。

有前款第二款所列行為且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視情節按退學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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