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財務人員知曉並參與偷稅漏稅,壹般是連帶責任。如果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那麽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人員都要受到處罰。作為公司的直接負責人,應當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而財務人員由於自身的職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偷稅漏稅,這樣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嚴重的甚至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