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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投資者準入條件

法律分析:(1)合格投資者:1,自然人。(1)客戶賬戶上壹交易日日終總資產(包括基金、證券、基金、券商理財)在500萬以上;(2)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歷(含新三板交易經歷)。2.註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或者實收資本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3.專項法人集合信托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或券商的理財產品,以及其他監管部門認可的產品或資產。(2)限制投資者公司掛牌前的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參與過新三板交易的股東。已經參與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投資者,其原有交易權利不變。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投資者不得開通“委托股票報價”權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證券公司在向投資者銷售證券和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和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和提供與投資者上述條件相匹配的證券和服務。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的明確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的真實信息。證券公司拒絕提供信息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應當告知後果,並按照規定拒絕向其出售證券或者提供服務。證券公司違反第壹款規定,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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