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查士丁尼法典的模式,各國民法典壹般分為人身、債務、財產和繼承四個部分(具體安排各國可能有所不同)。
《德國民法典》將總則作為第壹部分,打破了這壹傳統。在總則之後,有四個部分:債法、物權法、親屬法和繼承法。這主要遵循羅馬法學家的劃分。
擴展數據:
《德國民法典》壹直以其在立法技術上的高超成就而為人稱道,而且遠高於《法國民法典》。這壹成就表現在:
從大的方面來說,整個代碼體系非常合理,邏輯性很強;在規定的方法中,采取適度概括的方法;在術語方面,名稱應該準確壹致。
代碼的語言和思維方式是不可分割的。抽象概括的《德國民法典》傾向於使用法律專業語言和藝術語言,傾向於創造具有技術意義的抽象語言和表達方式。
因此,精確的概念必然需要壹個嚴密的體系來確定其概念之間的邏輯關系和隸屬關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德國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