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會簽提單與預借提單壹樣,隱瞞了貨物的實際裝運日期,使信用證在裝貨環節的余額喪失,不能保證貨物按時到達,從而逃避了延遲交貨的責任,對提單受讓人的收貨人構成欺詐。因此,會簽提單和預提單行為的性質是欺詐性的。
(3)關於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的法律後果,從其產生的原因來看,是托運人為了避免裝船日期的滯後而提前簽發的,其目的是為了實現信用證結匯的需要。從其行為的性質來看,應該是與收貨人訂立合同的行為。但由於托運人和承運人的欺詐行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最終導致其訂立的合同(反簽提單)無效。因此,倒簽提單和預約提單的責任屬性是締約過失責任。
(4)在實踐中,承運人在簽發倒填日期的提單或預提單時,往往要求托運人出具保函。承運人接受保函簽發這種提單還是有風險的,因為簽發倒推提單或提前提單違背了民事活動的基本誠信原則,甚至構成與托運人串通,欺詐善意收貨人。因此,由此造成第三方收貨人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運人在賠償收貨人損失後,向托運人或者其他提供保函的人主張賠償時,有時難以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