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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的性質及其法律後果。

答:(1)倒簽提單是貨物裝船後承運人簽發的提單,但提單上註明的裝船日期早於實際裝船日期。提貨單是指貨物尚未全部裝運或貨物已被承運人接收但尚未裝運時簽發的已裝船提單。

(2)會簽提單與預借提單壹樣,隱瞞了貨物的實際裝運日期,使信用證在裝貨環節的余額喪失,不能保證貨物按時到達,從而逃避了延遲交貨的責任,對提單受讓人的收貨人構成欺詐。因此,會簽提單和預提單行為的性質是欺詐性的。

(3)關於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的法律後果,從其產生的原因來看,是托運人為了避免裝船日期的滯後而提前簽發的,其目的是為了實現信用證結匯的需要。從其行為的性質來看,應該是與收貨人訂立合同的行為。但由於托運人和承運人的欺詐行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最終導致其訂立的合同(反簽提單)無效。因此,倒簽提單和預約提單的責任屬性是締約過失責任。

(4)在實踐中,承運人在簽發倒填日期的提單或預提單時,往往要求托運人出具保函。承運人接受保函簽發這種提單還是有風險的,因為簽發倒推提單或提前提單違背了民事活動的基本誠信原則,甚至構成與托運人串通,欺詐善意收貨人。因此,由此造成第三方收貨人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運人在賠償收貨人損失後,向托運人或者其他提供保函的人主張賠償時,有時難以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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