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違法的處罰壹般是行政處罰,即“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對犯罪行為的處罰壹般涉及六個罪名:挪用公款、貪汙、私分國有資產、濫用職權、職務侵占、挪用資金。
綜上所述,“小金庫”問題根據金額、資金用途和責任主體身份,涉及違紀、違法和刑事處罰。無論是公共單位還是私人主體,都有觸碰紅線、踩雷區的可能。作為單位負責人、直接領導和財務人員,您應該清楚地了解上述規定,遵守法律底線,確保職業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貪汙罪論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