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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北京起訴離婚需要提供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外國人在北京起訴離婚的程序;

1,寫民事起訴狀。2.向住所地基層法院(區、縣法院)提起訴訟。3.提交兩份民事起訴狀,結婚證,夫妻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或者立案時的出生證明原件。如果有需要法院分割的財產,也要帶上財產相關的證據,比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4.經立案庭審查後支付。5.將付款票據和材料提交法院備案,等待通知。6.法院將開庭審理此案,並將起訴狀副本、證據等材料送達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開庭時間。7.如果另壹方同意離婚,法院可以要求雙方進行調解。8.調解不成,就開庭;如果開庭時無法進行調解,就會進行判決,最後會出具民事判決書。9.判決可以離婚,也可以不離婚。壹般情況下,如果被告第壹次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允許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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