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是壹種獲取資金利息的自願行為。出借人應當承擔民間借貸中的商業風險(即貸款無法收回的風險)。
3.關於民間借貸國家利率限額的規定,請參考以下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壹條借款人自願支付利息或者違約金而未約定利息的,或者利息或者違約金超過約定利率,且未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請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