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第二,工廠是否有責任,要看孩子意外死亡的原因,也就是孩子意外死亡是否是工廠的過錯。
過錯責任原則又稱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依據的壹種確定責任的標準。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可見,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工廠的過錯主要表現在:
1,門衛管理是否盡到責任。
2.孩子的死亡是否與工廠設施有關,工廠設施是否有缺陷。
3.孩子的死亡是否與工廠的操作有關,操作是否符合操作規範。
4.孩子的死亡是否與工廠的防護設施有關,防護設施是否符合行業標準。
5.孩子的死亡是否與工廠管理有關,管理是否存在缺陷。
如果孩子的死亡純粹是因為監護人沒有盡到責任,孩子自身的原因,那麽工廠是沒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