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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糾紛可以協議管轄嗎?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糾紛只能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不能約定由其他法院管轄。因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屬於不動產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只能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不能約定由其他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該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壹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權利的確認、分割和相鄰關系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適用房地產糾紛管轄。

房地產已經登記的,以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地點為房地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的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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