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找到新工作後繼續領取失業救濟金,屬於欺騙行為,需要退還騙取的失業保險金,可能面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重新就業後繼續領取失業救濟金應退還,因為法律規定重新就業後應停止領取失業救濟金;
3.新用人單位未及時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但壹旦繳納,失業保險金停止發放;
4.壹般已經退回失業救濟金的不會追究責任,但是騙取失業保險金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
1.失業人員必須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已繳費壹定時間;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登記失業並要求求職;
4.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綜上所述,領了失業金去上班,需要歸還,否則面臨罰款。如果找到新工作後繼續領取失業救濟金,那就是欺騙,需要退還騙取的失業保險金,可能面臨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重新就業後繼續領取的失業救濟金應當退還,因為法律規定重新就業後應當停止領取失業救濟金。已經退回失業救濟金的,壹般不追究責任,但騙取失業保險金情節嚴重的,可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重新就業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參加職工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