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壹款規定:“運輸、攜帶、郵寄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納稅的貨物、物品的,是走私。”
刑法第153、157條規定:
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五萬元以上不滿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0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逃應繳稅額654.38+0.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654.38+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654.38+0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納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偷逃應納稅款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0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納稅款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0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