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認定普通消費者對該外觀設計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壹般應當考慮該外觀設計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所屬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的設計空間。如果設計空間較大,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普通消費者通常不容易註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微小差異;如果設計空間較小,人民法院可能會認定普通消費者通常更容易註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微小差異。
對於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控侵權外觀設計與其某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控侵權外觀設計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