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蘭州市法定供暖時間每年3月31結束;
2、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服務,不得隨意改變供熱時間;
3、調整供暖時間必須經政府批準;
4.供熱單位不得停止供熱並督促繳納采暖費。
蘭州集中供熱的供熱標準;
1.根據蘭州的氣候特點,采暖期通常定為每年10月的11至次年3月的31;
2.供暖標準通常是室內溫度達到18攝氏度時合格,以保證居民冬季室內溫暖;
3.供熱企業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供熱標準和服務質量為居民提供穩定的供熱服務;
4.供熱期間,供熱企業應當定期檢修供熱設施,保證供熱系統正常運行;
5.在采暖期內,居民有權向供熱企業反映室內溫度不達標等供熱問題,要求及時解決。
綜上所述,蘭州的供熱服務按照法定時間,每年的3月31日結束。供熱單位必須遵守規定提供連續服務,不得擅自改變供熱時間。任何調整必須經政府批準,供熱單位不得在采暖期內因收費而中斷供熱。
法律依據:
蘭州市供熱條例
第二十九條
供熱期間,供熱單位不得停業、歇業、棄管、延期、終止供熱或者提前結束供熱、退出供熱或者部分退出供熱,不得擅自停止供熱要求繳納采暖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