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壹考試考試規定》第十七條,全國統壹考試的科目和時間由教育部公布。各省(區、市)考試科目名稱和全國考試科目名稱必須與全國考試日程相同,相關科目考試日程應報教育部備案後再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根據教育部的部署,省級考試機構在當地政府和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和管理本地區的考試工作。
擴展數據:
第二十八條用漢語授課和學習的考生參加全國統壹考試(外語除外),筆試用漢語書寫。用本民族語言教學的高中畢業生申請用中文教學的高等教育機構。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由教育部另行提出,不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用漢語作答。
其他科目(包括外語試題的中文部分)可以翻譯成當地語言,用當地語言作答。有關省(自治區)在考漢語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言,並負責命題(試題、答案、分數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跨省借用考生答案應單獨裝訂密封,借用地省級考試機構應在考試結束後立即將考生戶籍寄至省級考試機構。上述考試機構應指定專人(至少2人)負責考生答卷的接收、發送和保管。
教育部——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壹考試規定
百度百科-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壹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