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靈活就業平臺稅

靈活就業平臺稅

法律主觀性:

靈活就業人員通過自己的勞動和經營,從平臺獲得相應的報酬和收入。如果部分靈活就業人員在平臺上從事設計、咨詢、廣告等形式的服務取得相應收入,這些形式屬於“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稅項目,由支付勞務報酬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年終並入綜合所得,按年計稅。

法律客觀性: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 上一篇:離婚後可以再婚嗎?
  • 下一篇:律師如何看待羅翔?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