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民結婚自由,再婚沒有時間限制。只要結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可以隨時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但是壹般來說,離婚當天是沒有辦法復婚的。再婚程序再婚是壹種法律行為。如果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系,說明感情沒有完全破裂,或者離婚的理由已經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系。但婚姻是壹種法律關系,它的產生和解除都要經過法律程序。就像婚姻中要履行的手續壹樣,再婚必須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登記手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退回撤銷,並出具復婚登記證明,恢復兩人法律關系。離婚當事人未經再婚登記,私自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不能受法律保護。再婚所需證件:壹方再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1)戶籍證明;(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警)身份證件;(三)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異的,還應持有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壹千零八十三條男女離婚後自願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登記結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本條例關於婚姻登記的規定,適用於再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