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頃(1畝)以上,征用其他土地133.34公頃(2畝)以上的,按不超過2%收取征地管理費。
(2)壹次性征用66.67公頃(1畝)以下耕地和133.34公頃(2畝)以下其他土地的征地管理費不得超過3%。
2、實施半包:
(1)壹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頃(1畝)以上,征用其他土地133.34公頃(2畝)以上,按不超過1.4%收取征地管理費。
(2)壹次性征用66.67公頃(1畝)以下耕地和133.34公頃(2畝)以下其他土地的征地管理費不超過1.8%。
二、征地補償安置制度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4〕238號),征地工作包括以下程序:
1.土地征用通知。
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征地的目的、位置、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等情況書面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被告知後,所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擬征用土地上種植、種植和建造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擬征用土地的權屬、地類和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地類和數量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會。
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就擬征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申請聽證。
蘋果樹1
栽培期間(1-5年)平均每株補償15-22元;
第壹結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3-45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6-18元;
腐爛期超過26年的每株平均補償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