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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人事檔案管理保密規定

法律分析:第壹,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進入幹部人事檔案倉庫。

二、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幹部檔案工作條例》,增強保密意識,嚴守幹部人事檔案保密。在私下溝通、交流和日常談話中,禁止涉及幹部人事檔案的內容,不得向親屬、子女、朋友透露幹部人事檔案的內容,不得攜帶幹部人事檔案或檔案材料遊覽、走親訪友或前往公共場所,不得將幹部人事檔案帶回家,不得通過電話提供幹部的全面情況和政治歷史或其他涉及幹部的重要問題。

第三,嚴禁任何人私自保留他人檔案。對偽造、塗改、銷毀檔案材料,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四、任何人不得銷毀幹部檔案。被調離的幹部人事檔案要認真登記備查,經領導批準後才能銷毀。銷毀時,應當到指定地點,並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監督銷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條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歸檔的材料,必須定期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國家規定不允許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壹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二條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在保存文物、圖書資料的同時,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檔案館和上述單位在檔案利用方面應當相互配合。

第十三條各級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方便檔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安全;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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