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設施是指施工企業(乙方)為生活和生產而設置的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臨時設施,其費用已包含在總造價的直接費中。當工程全部完工並移交給甲方時,臨時建築需由乙方拆除,費用已包含在上述措施中。施工隊負責拆除修復,施工單位不要這些東西。建設單位實際支付臨時設施費用的,建設單位有權收回臨時設施。臨建是指施工企業因工程建設必須搭設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臨時生活、生產設施。指限期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帶有簡易臨時結構的設施,臨時建築有規定的使用年限。
法律依據
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鎮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和安全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具體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