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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性質和職權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行使憲法規定的職權:

1.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2.代表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理國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止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大赦令,宣布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第八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理國家事務,接受外國使節。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止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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