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主體又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在協調國家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是經濟權利(權力)的持有者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活躍、最活躍的因素。
自然人,即生物學意義上的人,是基於出生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其外延包括國內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民事主體。
自然人的主體資格是廣泛的,即任何人都要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無論是否願意,都要受到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自然人也有主體資格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是機會平等,而不是實質平等。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公民權利和平等的公民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規定,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