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省委關於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要求,增強基層組織活力,充分調動幹部群眾在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使用範圍包括工業設施建設、機器設備購置、生產費用周轉、股份投資及其他與支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有關的合理支出。同時明確扶持資金和收入不得用於以下支出:不得用於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以外的扶持項目;不得用於償還村級債務;不得用於修建樓堂館所;不得用於購買交通和通訊設備;不得用於發放個人補貼。規定審批程序撥付資金,由村提出扶持資金使用申請,出具收據並經鎮(街道)主要領導批準後,將扶持資金轉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納入代理中心代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作用,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為集體成員服務,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經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經營主體發展,完善農業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