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申請人或者申請人所在單位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申請人工作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縣級以上社區或者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二)從事特種作業;(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壹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壹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工作10年以上,並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其所在單位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將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時間延長至每6年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