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壹)依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向船長、船員和船上其他人員提出的支付工資、其他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請求;(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口費和其他港口費用的繳納請求;(四)請求支付海難救助款項;(五)船舶營運中因侵權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載運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證書,證明其已進行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擔保的,其造成的油汙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