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又稱發盤、報盤、報盤、出價或報價,是訂立合同的必要程序。要約的性質是壹種與承諾相結合後形成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本身不構成獨立的法律行為。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
如果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是通過對話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承諾有效的除外。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1,根據法律進行區分。法律明確規定行為是要約或者要約邀請的,應當依法區分。
2、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做出區分。這是指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觀上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3、根據擬定的內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來區分。要約的內容應當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這樣合同才能因受要約人的承諾而成立。
4、根據交易習慣,即當事人歷來的交易習慣來區分。比如詢問商品價格,壹般被認為是要約邀請,而不是按照交易習慣的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