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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執法罪法》

法律分析:完整的概念應該是組織利用迷信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為有以下三種情形:

1.組織利用邪教找上門來,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二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實施聚眾圍攻襲擊,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煽動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員聚眾圍攻襲擊,搶占公共場所和家庭教育活動場所,擾亂社會出版印刷秩序,復制發行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

第三,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條利用極端主義破壞執法罪追訴期限,利用極端主義煽動、恐嚇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的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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