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接警處警工作規則》(110)第二條規定,市、縣(旗)公安局指揮中心設立報警服務臺(110),負責受理公眾緊急求助電話和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或者失職行為的投訴。《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三條規定:110接處警工作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提供安全服務。《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四條規定:110報警服務臺應當提前處理緊急報警,對承擔處警任務的公安機關各單位和民警進行直接指揮,調用設備監督指導處警。公安機關各警種、各實戰單位要建立與110接處警工作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確保指令及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