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價格壟斷。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具有排除、限制國內市場競爭效果的價格壟斷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價格壟斷包括:
(壹)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
(2)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價格手段排除、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國家保護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壟斷的行業的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依法對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及其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監督管理,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公眾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壟斷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價格壟斷協議,是指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壹致行動。